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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前材料损失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3-15 18:58:55 | 浏览量:0

材料入库前丢失,是否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霉变、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此,如果是合理的损失,进项税可以全额扣除。但如果是经营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损失的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


损失由企业承担的,该损失的税前扣除处理及数据准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执行。


附件:报告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报废时,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算账户: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借款:累计折旧。


贷方:固定资产(原值)


2.清算费用条目的处理: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3.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4.固定资产清理后,余额在借方报废,转入营业外支出:


借款: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5.固定资产清算后,余额在贷方产生清算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款:清理固定资产。


贷款: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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