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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

发布时间:2026-03-15 00:03:09 |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2号)规定:“二.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承包人和承租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包括下列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三)个人承包、租赁、分包、转租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当月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一)。 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得取得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B)。从两地以上取得营业收入的,应选择向经营管理地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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