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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收筹划」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 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3-14 22:50:32 | 浏览量:0

12月31日,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住房、经济、社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支付、使用管理、责任等作出了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污水处理费由排水单位和一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缴纳,专门用于一个城市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中央财政

一般按月收取,大部分军费以金额支付,纳入大部分中央***基金会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共用水的中小企业应当根据期限的实际情况,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上海市税收计划用水销售流量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或其移交的单位审批上海市供水税收计划(吨位)额度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额度。

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表明,应当制定涵盖污水处理公共设施长期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生产成本和适当利润的标准,并提出大多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天津市同级人民***批准实施。如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国际标准仍然不能覆盖污水处理公共设施的长期运行、污泥处理和处置的生产成本以及适当的利润水平,则应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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