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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合理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4 18:44:30 | 浏览量:0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变更通知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 ml(不含)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缸容量250 ml及以上(不含)的摩托车继续分别压3%和10%

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镉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仍分为两个子目,统一按商品汽油税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酒类消费税取消后,“酒类和酒精”项目相应改为“酒类”,并按照现行消费税政策继续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司法和商务部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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