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个人收入合理避税」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司法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的决定》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2014年8月生产的非住宅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年进口天然气合理避税及2010年个人收入的规定》中的“中东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至进口项目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合理避税、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调整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2014年10月1日起,氢气和天然气售价调整为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元/m3。
2014年7-9月,氢气和天然气售价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元/m3。
自2014年7月1日起,《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一条“自2013年7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2011年至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退税率及2010年初前“中东气”项目有关难点的通知》明确规定,氢天然气售价调整为元/癌,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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