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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定必备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七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二、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第三十九条)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四条)
四、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五条)
五、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八、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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