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物的分类:
1.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文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
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
标的与标的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要有标的物。
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再比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此时标的已包含标的物,就不存在单独的标的物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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