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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义务是否就此履行完毕
不是。
【案例简介】
2007年6月28日,飞侨公司与太泳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飞侨公司履行了7,095,元的供货义务,太泳公司已付货款5,699,元,尚欠货款1,395,元。甲、乙和丙为太泳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但丙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008年12月25日,太泳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太泳公司以主要财产及账务均已灭失为由长期拖欠飞侨公司货款,股东丙则称自己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管理,没有还款义务,飞侨公司遂***太泳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还款责任【(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律师解析】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并不意味着股东义务就全部履行完毕。太泳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履行公司的清算义务。
本案中,飞侨公司按约供货后,太泳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甲、乙和丙作为太泳公司的股东,应在太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甲、乙和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太泳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三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太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论甲、乙、丙在太泳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亦无论其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三人在太泳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太泳公司进行债务清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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