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是否免交个税?
您好,本人认为还是作差旅费报销吧,否则税务局可能会找麻烦。个税实施条例中有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本人认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外籍职工的探亲费确实不能免交个税,因为税法规定了: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个税实施条例),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 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 费用(国税函〔2001〕336号 )。
希望能够帮到您!
您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税函[2001]336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路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因此,企业给中方人员报销超过标准的探亲路费,应当并入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靠前款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靠前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属于福利费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综合分析可知,员工的回家探亲路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建筑垃圾清运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下一篇: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的业务有哪些?
最新文章
工商注册佛山公司不注销的影响
2026-03-17
北京公司注册垫资有风险吗?
2026-03-17
告诉你广州创业注册公司的好处有哪些
2026-03-17
深圳办理edi许可证对网站有哪些要求
2026-03-17
怎么提高建筑资质的升级百分率?
2026-03-17
品质保证
15年以上财税经验,积累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基金投资
专业实力
资深财税团队专业会计团队
安全无忧
2048位安全证书银行级别的系统安全
多元服务
社保托管、税务代办、财务规划和咨询等增值服务
咨询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1327207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