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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能加省份名吗

发布时间:2025-10-24 15:27:18 | 浏览量:3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

商标注册大部分不能用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可以咨询我们本站专业人士,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您好,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注册商标能否带有地名有着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

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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