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没有法人,根据相关法则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没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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