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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但对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专栏。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1、当企业在发生待转销项税额时: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当企业在进行结转销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当企业在进行结转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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