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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是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对股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有权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有权组织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有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有权组织对各部门和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
·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负责组织完成股东大会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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