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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对外捐赠不确认为企业收入,其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分录贷方应该是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是指主要包括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两类
(1)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2)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是指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利得,换句话就是不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与企业正常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是贷方科目,在利润表中体现,但并不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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