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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利用好减税政策(202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24 12:07:28 | 浏览量:34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通过合理利用各地区、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尽可能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01 纳税人不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1.小型微利企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特殊行业企业的税前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诉税收优惠区间为2021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4.公益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原政策优惠区间自2019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02 地区不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税收洼地指的是在某些地区**设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税收洼地以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是进行合理税务筹划的有效手段之一。

1.海南自由贸易港

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0]31号

2.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1]27号

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1]29号

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1]30号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财税[2022]19号

6.广州南沙

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2]40号

7.少数民族自治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故如企业有投资打算,可及时关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政策发布情况。

03 企业筹划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企业纳税人类型

企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标准划分,正确判断是小型还是微型企业,避免选错,进而导致企业错误的享受留抵退税等政策。

2.合理进行投资规划和税务筹划,避免因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而无法享受政策

结合上述地域性政策来看,不同地区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求不同,存在产业优惠目录范围、执行期限的差异,且部分地区如海南自贸区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实质性运营。企业在进行投资规划和税收筹划时,应当选择事宜的投资地点,充分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把握相关地区的特殊性规定,避免空壳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密切关注政策变化,避免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大、不稳定性强,且对于企业而言,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企业应对政策要求的条件逐条解读,逐一匹配分析自身是否满足政策要求。对于持续多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更需要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并要求负责涉税工作的办税人员对税收政策与财务核算足够熟悉,对政策要理解透彻,对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与政策规定不符等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传递和确认,确保涉税处理无误。

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通过合理利用各地区、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尽可能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01 纳税人不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1.小型微利企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应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特殊行业企业的税前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诉税收优惠区间为2021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4.公益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原政策优惠区间自2019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02 地区不同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税收洼地指的是在某些地区**设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税收洼地以达到税收优惠的目的,是进行合理税务筹划的有效手段之一。

1.海南自由贸易港

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0]31号

2.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1]27号

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1]29号

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1]30号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期限:2021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财税[2022]19号

6.广州南沙

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税[2022]40号

7.少数民族自治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故如企业有投资打算,可及时关注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的政策发布情况。

03 企业筹划税收优惠的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企业纳税人类型

企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标准划分,正确判断是小型还是微型企业,避免选错,进而导致企业错误的享受留抵退税等政策。

2.合理进行投资规划和税务筹划,避免因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而无法享受政策

结合上述地域性政策来看,不同地区对于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求不同,存在产业优惠目录范围、执行期限的差异,且部分地区如海南自贸区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实质性运营。企业在进行投资规划和税收筹划时,应当选择事宜的投资地点,充分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把握相关地区的特殊性规定,避免空壳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违法违规行为。

3.密切关注政策变化,避免税务风险

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大、不稳定性强,且对于企业而言,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企业应对政策要求的条件逐条解读,逐一匹配分析自身是否满足政策要求。对于持续多年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更需要持续关注政策变化,并要求负责涉税工作的办税人员对税收政策与财务核算足够熟悉,对政策要理解透彻,对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与政策规定不符等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沟通、传递和确认,确保涉税处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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