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个人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开个租车行需要手续流程)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六)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以及经营情况等;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三、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和股权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等;
四、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验资报告;
七、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八、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内容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附相关证明文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六)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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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书,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以及经营情况等;
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三、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和股权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等;
四、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五、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验资报告;
七、融资租赁公司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八、董(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内容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附相关证明文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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