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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将于12月30日截止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宿迁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将于12月30日截止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将从补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限补缴的,2024年不得补缴2023年底前未缴费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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