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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红盾信息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发布时间:2025-10-24 11:21:14 | 浏览量:6
来源: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者密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来与:东胜工商

来源: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者密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报送2017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017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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