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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资质在哪个部门办理

发布时间:2025-10-24 10:16:30 | 浏览量:7

资产评估资质在哪个部门办理?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 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 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办理资产评估资质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机构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应的专业人员,财务独立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资质的经营范围都包含哪些?

  (一)无形资产评估

  1.商标权、品牌、商誉、企业家身价值等价值评估;

  2.专利权、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新品种发明权、秘诀等价值评估;

  3.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

  4.专家网、销售网、客户名单、长期合同等价值评估;

  (二)企业价值评估(并购、重组、股权转让)

  (三)股权评估(流通股,非流通股、法人股)

  (四)服务于财务报告的评估

  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 ;

  3.资产减值评估;

  4.企业并购评估;

  5.债务重组的评估;

  6.金融资产的评估;

  (五)整体资产评估

  适用于企业股份化改制、发行股票上市、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融资、破产清算等目的整体性企业资产评估。

  (六)单项资产评估

  机器设备、建筑物、房地产、林产等各类实体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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