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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以及党务公开内容范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公开的重点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例、数量、程序,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和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贷、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政务公开应该是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
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委办〔1998〕53号1998年12月4日)
各市(地)、县委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办理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群众关注的有关依据、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11.其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业务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以及一些公益性的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应该一律公开。
(五)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财务公开栏应设在室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旁边设置意见箱。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也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手册、资料公开。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制及违诺处罚结果,通过公开栏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
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公开时间在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中已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每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月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凡财政拨款、公费支付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来保证公开的有效性。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须按民主推选程序产生,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成为该小组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必须考核的范围。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监督。市“两公开一监督”办公室应采取邀请和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视察、检查、评议。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或通过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研究,并公开和反馈处理结果。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并充分发挥“市民援助中心”的作用。
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一经查出,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对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及时部署,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纪委、金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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