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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危害国内安全、影响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社会安全形势,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骚乱,开展禁毒、缉毒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承担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责任;承担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管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责任;负责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承担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长居留、旅行等有关事务的管理责任。
六、承担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责任,参与查处重大交通事故。
七、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防范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监察工作。
十、承担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单位的责任,依法对被批准羁押的人员进行监管。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编制执行年度预决算和公安系统业务经费、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警衔和警察证件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公安机关和管理干部。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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