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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协调处理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三)统筹协调全市普通高等教育的规划与发展工作;统筹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按规定承担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编报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指导所属单位事业经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五)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外及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
(七)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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