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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外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自收自支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的集资项目收取的款项(含押金和周转金)。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及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财政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新增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第四条 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其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收入、支出两个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代管专户”。对各单位存入“专户”的资金,均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第六条 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单位,必须定期将预算外资金的年度和季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并送财政部门。收支计划一经确定,财政部门应按计划保证其用款需要。年终,各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表。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办理票据手续时,必须以旧换新。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按规定做好记帐、核算、编报工作。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搞“帐外帐”,不得设立“小金库”。第九条 对不服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有权停拨经费或停发收费票据。第十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票据管理、专户存储情况,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合理使用资金,防止乱收乱支。第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难考。
1、南京市财政局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出的题目也比较难,所以难考。
2、南京市财政局每年考试的人比较多,竞争比较大,所以难考。
南京市财政局局长的级别标配副厅级干部,因为南京市在1994年2月中央明确南京的行政级别为副省级(整体升格)。
南京市所属下一级的部门和普通地级市部门相比升半格,行政级别由正处级调升为副厅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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