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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合肥人事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肥市人力资源网官网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
2009年11月2日合肥人事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合肥人事局的通知》明确: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人事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人事局的有关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扩展资料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监督电话:
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
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参考资料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投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事局
地址合肥人事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95号
电话合肥人事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联系电话:)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联系电话:)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联系电话:)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巢湖市东风路436号(原居巢区委大院内)
(联系电话:)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地址:
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电话:)
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明光路1号(联系电话:)
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濉溪路287号(联系电话:)
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联系电话:)
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电话:)
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
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B座2415室(联系电话:)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合肥市梦园路8号一楼大厅7号窗口(联系电话:)
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88号(电话:)
地址:樊洼路与怀宁北路交口西南角民生大厦18楼、19楼。
经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各地区人事局和劳动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名称:合肥市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乘车路线:可乘24路公交车至刘岗站点下车。
扩展资料:
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二、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划并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负责全区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核定全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全区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五、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定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和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蜀山区政府-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搬迁公告
蜀山区政府-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概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争议,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合肥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专业技术干部合理流动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在人才流动中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借调、兼职、租赁、承包(不含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租赁承包)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市、市辖县、市辖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机构,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同级人才交流机构合署办公,处理人才流动争议仲裁的日常事务。第二章 受理程序第四条 人才流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先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或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未作出处理意见的,当事人可向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递交申请书,并填写申请仲裁登记表。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属受理范围的,应在十日内立案;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案件受理后,应在十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应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七条 仲裁办公室必须认真审阅申诉书、答辩书,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及凭证。有关单位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必要时,应出具证明。
单位和个人作伪证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凡涉及国家机密及单位技术资料的,仲裁机构必须保密。第三章 调解和裁决第八条 仲裁机构在审理争议案件时,应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代表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应及时予以仲裁。第九条 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陈述和辩解,也可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委托他人担任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条 仲裁办公室应于仲裁裁决前三日,将裁决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作缺席裁决。第十一条 进行裁决时,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鉴别有关证据,然后按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二条 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单位;
(二)申诉人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承担。
仲裁决定书由参加裁决的组成人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五日内不申请复核仲裁的,仲裁决定书即行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县、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五日内向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仲裁决定书逾期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第十六条 经仲裁裁决准许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办妥有关流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人才交流机构,可直接办理有关流动手续。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交纳仲裁费、案件受理费、案件调解费及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调解费、仲裁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案件处理费(包括外调费、证人路费、误工费和补贴费等)按实际开支计算。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经仲裁裁决的案件,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申诉人提出撤诉的,其费用由申诉人承担。第十八条 本办法按地域管辖受理争议案件,具体办法内市人事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肥人事局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肥人事局,逐步完善合肥人事局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合肥人事局,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合肥人事局:
(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
(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 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二)由财政全额、差额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月划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保处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相衔接。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退(离)休人员保留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的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互流动,其养老保险金接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继承,工作调动时随本人转移。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标准,结合其业务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供给。
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所需经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市社保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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