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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5-10-24 08:45:09 | 浏览量:15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要求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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