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审批、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工作;负责发放有关社会救助资金。
(四)负责辖区内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落实社区建设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五)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化养老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工作。办理高龄老人审批、补助金发放工作。
(六)负责全区儿童福利指导工作;指导实施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孤儿认定和孤儿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依法办理全区婚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九)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十)做好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合理支配民政事业费。
(十一)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报批工作,落实有关法规,负责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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