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上海市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流程说明
办理机构:
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市 局 | 肇嘉浜路 301 号 4 楼 |
|
浦东新区分局 | 杨高中路 290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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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分局 | 河南南路 80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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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分局 | 茶陵路 76 号 |
|
长宁分局 | 定西路 1289 号 |
|
静安分局 | 胶州路 58 号 1 楼 |
|
普陀分局 | 北石路 579 号 | - 5312 |
闸北分局 | 洛川中路 880 号 | 、 |
虹口分局 | 大连西路 296 号 |
|
杨浦分局 | 黄兴路2022号 | 、 |
宝山分局 | 漠河路600号A幢20-23层(东鼎国际大厦) |
|
闵行分局 | 沪闵路 6388 号 |
|
嘉定分局 | 嘉定区迎园路 955 号 | 、 020 |
金山分局 |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 | 、 |
松江分局 | 通乐路(秋菊路) 69 号 |
|
青浦分局 | 青浦镇青松路 175 号 | - 1302 |
奉贤分局 | 南桥镇解放东路 58 号 |
|
崇明分局 | 城桥镇东门路 3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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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分局 | 启航路868号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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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开业)
1 、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 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开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登记条件:(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登记条件:( 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1 、营业登记申请书
2 、 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3 、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 产权证复印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8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 1 )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 2 )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 4 ) 负责人变更:企业法人出具的任免职书
(5) 资金数额: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6) 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单位提交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登记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4 、 《营业执照》和 IC 卡。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 上级部门批文;
3 、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 《营业执照》和 IC 卡。
登记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注销)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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