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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执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贯彻实施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职责范围内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保持职责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和标准。
(五)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政策要求做好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全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全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认真执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六)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执行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按照权限审核区政府实施的表彰奖励事项;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七)负责执行上级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认真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推动全区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参与我区改制企业涉及的劳动保障事项。
协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资的人才、就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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