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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组织起草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研究指导机关事务改革与发展。
(三) 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 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属房屋和土地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并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市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五) 负责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 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监督管理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 负责在汉省直单位及部分中央在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指定的生活区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九) 负责市州和省外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十) 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为省直机关提供餐饮、供暖、会务、幼教、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和公务用车应急保障等相关服务。
(十一)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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