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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他们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一样。这两者在定义、税率、核算等处都存在区别。总的来说,能够正确地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很重要的。
一、两者的定义及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所获得的工资、薪金。为适应对外开放,根据国际上将工人的劳动收入称之为“工资”,职员的劳动收入谓之为“薪金”的习惯,我国税法把工资、薪金并列相称,而工资、薪金构成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的如下劳动收入: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两者适用税率的不同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税率表如下:
不超过500元的5%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至40%,税率表如下:
不超过20000元的2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三、两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外,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而劳务报酬的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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