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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外出经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预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的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申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税率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填入此行。表格如下:
汇缴申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填报说明:申报表主表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纳税人需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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