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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的四个关键点

发布时间:2026-03-17 06:03:05 | 浏览量: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开票问题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政策,对企业来说,抵扣进项税额需注意哪些方面?

一、通行费*****与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2018年企业可以通过ETC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作进项税额抵扣,而高速公路通行费*****将不能作进项抵扣。那么以上两种票据如何处理?

(一)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处理:2017年12月25日起,纳税人可以登录*****服务平台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车辆ETC卡绑定,2018年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可以在该平台上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并可以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通行费*****处理:通行费*****指纳税人车辆通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的过路、过桥和过闸时索取的纸质票据。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可凭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果暂时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可凭取得*****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相应的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充值*****与消费*****

在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时,充值*****和消费*****两种形式有哪些区别,是否都可以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充值*****指充值后实时开具,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税率栏为“不征税”,不能进行抵扣。

消费*****指充值后未索取充值*****,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根据车辆实际通过收费公路性质属性不同,分别开具可以抵扣的征税*****和不能抵扣的不征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在充值后,索取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时不再向其开具*****。

三、***还贷性与经营性收费公路

如何区分还贷性收费公路与经营性收费公路?

还贷性公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经营性公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1.经营性公路:当车辆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后,索取的消费*****为征税*****,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票面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税额栏显示税额的,属于抵扣凭证范围,可以按规定抵扣。

2.还贷性公路:当车辆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后,索取的消费*****为不征税*****,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票面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税率栏为“不征税”,不能抵扣。

四、不同道路类型的抵扣税率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不同道路类型的通行费*****抵扣税率不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以及桥、闸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例:C运输公司带着一整车的货物从R城出发送往P港,先后经过高速公路、跨海大桥和一级公路,其中高速公路费用300元,过桥费用20元,一级公路费用120元。从R城到P港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1+3%)×3%=(元)

一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5%)×5%=(元)

过桥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5%)×5%=(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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