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做建设项目的审计经验
建设项目的被审计单位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只是被调查单位。但是,在审计结算的过程中,往往将施工单位作为被审计对象,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核对。审计人员面临各种压力,甚至受到威胁。负责任的建设单位还会从中协调,不负责任的建设单位则会“溜边”,由审计人员与施工人员直接“干仗”。
因此,投资审计在审计对象上,一定要把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建设管理问题,要及时作审计取证记录,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要向建设单位讲清楚,审计报告将发送哪些部门(市局投资审计报告一般抄送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及主管部门,必要时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给建设单位施加压力,树立审计的权威。在审计内容上,除了对工程结算情况进行审计外,要按《江西省审计条例》第十七条等的规定,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预算、概算执行和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审计。本文的审计案例,经审计人员反复说明利害关系,建设单位站到了审计这一边,同意审计人员的观点,答应做施工单位的工作。因此,施工单位只到审计局两次,没有再纠缠审计人员。
另外,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概念和实施时间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由全国人大颁布,是法律,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是法规,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约12年后才颁布,因此《条例》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审计人员在审计2012年2月1日以后招标的工程,审计报告引用法律法规时,建议引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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