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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进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不少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纳税调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案情
近日,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辖区内某个人独资企业2016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代关联企业支付土地交易费,直接于费用科目列支,未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列支商业保险支出;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未列入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税前列支;投资者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为一谈等问题。
在实地核查后,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纳税调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应纳税调增的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等成本费用支出不作调增处理,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费用却作了纳税调减处理,导致少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元,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上述税款,并处以所补税款50%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相关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都作了限额规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该个人独资企业应将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严格划分;如果成本费用中列支了投资者的工资福利,则应在全部纳税调增的同时,调减投资者减除费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扣除限额扣除。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独资企业应以税收法规为依据,保证税务处理合规性,纳税调整不能随意,否则不仅面临补税、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将影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给企业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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