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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小编将陆续为大家编发相关内容,一定要持续关注哦。今天发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1.由于名称相同而填报口径不同,为避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9行“四、纳税调整后所得”混淆,将原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名称调整为“可弥补亏损所得”。
2.为满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需要,调整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纳税人在填报本列时需要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时,填报规则未发生变化,即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该列次遵循“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第4列为正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计算规则。
若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纳税人需要分步计算,并根据最终计算结果填报本列,首先应当按照不考虑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报(此时,第11列正常计算,但计算结果暂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据第11列计算结果以及当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况,在申报表外计算出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后,再填入本列的相关行次。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5个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不在本表直观展现。受此影响,当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将不再适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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