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纳税信用级别变五级 三类企业新入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3类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同时《公告》明确对M级企业赋予两项激励措施:一是可在网上勾选认证增值税专用*****,不用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认证;二是税务机关加大服务力度,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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