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
1.依法审查原则。
2.有限变更原则。
人民法在务行政诉讼中可以撒销或部分撒销涉税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一般不直接变更涉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可直接变更显失公正的税务行政处罚。
3.被告举证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期间除特殊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特殊情形包括: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最新文章
工商注册佛山公司不注销的影响
2026-03-17
北京公司注册垫资有风险吗?
2026-03-17
告诉你广州创业注册公司的好处有哪些
2026-03-17
深圳办理edi许可证对网站有哪些要求
2026-03-17
怎么提高建筑资质的升级百分率?
2026-03-17
品质保证
15年以上财税经验,积累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基金投资
专业实力
资深财税团队专业会计团队
安全无忧
2048位安全证书银行级别的系统安全
多元服务
社保托管、税务代办、财务规划和咨询等增值服务
咨询热线
24小时咨询热线1327207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