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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局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欠缴税款200万以下的企业(单位)以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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