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吗
一、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是什么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驰名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2)其他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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