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哔哩哔哩”商标注册被驳回 除了“牙膏”“香”全部阵亡
关于第号“哔哩哔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号“哔哩哔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号
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号“哔哩哔哩”商标
(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了第号、第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二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且损害了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转让意向。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相关信息打印;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作出的异议决阿定予以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见第155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哔哩哔哩”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中文“哔哩哔哩”的汉字构成、呼叫相同,两商标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洗洁精;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浴液;香精油;洗洁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吴静静
2018年05月18日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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