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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消息,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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