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公司注销程序」公司登记之申请人在各国立法上的不同规定
关于注册申请人的认定,各国的规定在法律上并不完全一致。习惯上被定义为“原告”的人,例如韩国《商法典》第34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登记的事项,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在住所地交通局主管法院的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有“公司”的规定。例如,比利时《责任法》第640条在“登记申请”项下规定:“公司应向其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方式和注册类型也有区别,注册申请人另行规定。比如,中华民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用公司应为;“由全体大股东指定的选举或者联名,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代理设立登记”;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为股份公司的登记申请人;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公司设立后设立子公司的,公司应当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人为因素登记;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此类推。在中国台湾省公司法修订之前,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公司、不同类型的公司登记和注销程序以及不同的事项来确定登记申请人是非常复杂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387条规定:“公司的登记或者承认,应当通过选举公司负责人向***、县、市***提出申请...;由代理人申请时,应添加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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