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常见的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有哪些?
1、商标已经被注册:申请注册商标实行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审查员会进行审查该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过了,所以申请注册商标还是尽早为好。
2、商标近似:对于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初次申请注册商标没有经验,在进行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没有进行前期的商标近似审查,造成所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相似的情况,此外商标在取名和设计logo设计时,刻意的模仿品牌,想要盗用品牌的知名度,那更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为是近似的商标。
3、商标名称不规范:对于一些行业内通用和惯用的名称和仅仅只是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因而在商标名字和logo设计方面也要严谨对待。
4、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过于简单,没有特点和创意,审查员就会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有可识别性,从而导致被驳回。
5、商标违反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注册国内还国外的商标,《商标法》都会有明文规定,若干的图案和文字词语是不能使用的,因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要尽量避免这些图案和词汇。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
(三)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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