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权利的自动产生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不安全感。登记制度的设立就是从法律上提供一种制度,对于作品创作有关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并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从而为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随着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版权领域的各类***也越来越多,可以说版权登记的作用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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