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外资公司注册」融资担保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及申请条件
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令第65号);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和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同一首项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7〕90号);
商务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7年第52号新闻稿)。
政策细节和应用前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农民、零售企业、微型企业和集团工商户发行的贷款和票据提供投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对上述投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以下简称“原始担保”),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与原担保合同数量相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时缴纳增值税。
缴纳税款时,应留存并核准相关免税证明,对符合免税前提的投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进行单独审核,并按现行明确规定向责任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经单独审核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民是指在县市(不含城关镇)行政事务管理区居住多年的居民,包括在城关镇所辖村委会居住多年的居民,户籍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以及国有企业农场的职工。县市(不含城关镇)行政事务管理区内的集体户和城关镇所辖村委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社团、学校、国有经济机构;有当地户籍但全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居民,不论是否留有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可以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由农户担保和再担保的外资公司的登记,以原担保出具时被担保公司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零售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企业分类标准》(广电总局联合企业[2011]300号)的零售和微型企业。其中,资本总值和从业人员的基准由原担保出具时的具体稳定状态决定;营业收入的基准由原担保出具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厌恶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特定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特定存续月×12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单独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 外资公司注册p>申请渠道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系统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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