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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6-03-15 19:41:21 | 浏览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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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摊经济”的光辉下,大街小巷涌现出了许多婴儿车。这些街边小摊是个体户吗?个体户有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的营业执照,不仅经营灵活,活动范围广,而且对活跃市场,弥补国有、集体工商网点不足,方便群众生活,拓宽就业机会,促进生产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如何注册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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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


(二)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机构登记。


(三)申请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验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除当场登记外,还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查和决定: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登记,并向申请人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报告。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申请经登记机关立案受理后,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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