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关联企业交易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时,对税务处理有特殊要求。企业应如何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关联交易涉税事项?来互相了解一下。
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需要备案,但要注意以下两个重要文件:
一、关联业务交易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附有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年度报告表。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是同期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纳税年度进行准备,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相应数据。同期资料包括主要文献、地方文献和专题文献。
主文件应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编制完成;应在关联交易次年6月30日前准备好本地文件和特别活动文件。同期数据应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附:什么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并发数据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构成关联关系: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双方作为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双方存在股权关系或均为第三方股东。持股比例虽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借款资金总额占任何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一方借款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向独立金融机构借款或担保的除外)。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双方均为第三方,且持股比例虽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经营权的,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均为第三方,且持股比例虽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购买、出售、接受、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受另一方控制。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双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第三方委派或委派。
(六)有夫妻、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赡养扶助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关系之一的。
(七)双方在本质上有其他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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