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问答 > 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改制(全民所有制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后,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产生评估增值,评估增值部分全部计提折旧。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办理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4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独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ldquo;企业的其他法律形式已经简单地改变了&;rdquo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条例所称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
4.企业重组,除适用于本通知的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者注册地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再投资设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其他法定形式发生简单变更的,可以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相关企业所得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继承,但因住所变更未满足税收优惠的除外。
因此,企业改制造成的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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