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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标无效申请(商标注册成功无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5 13:14:37 | 浏览量:0

商标被宣告无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虽然商标已经成功注册下来了,但是还是有可能也有被剥夺的危险,所以这就需要注意商标的实际使用等情况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都可以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商标的无效。到底是那些原因导致商标无效宣告呢?下面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4条,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也就是说,商标无效的原因有几个:

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带有商标的商标,就像国家、***、军队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样。

商品的通称只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等特征,缺乏意义。

仅由商品本身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具有实质价值的商品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通过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那么,“注册700多件商标,这枚商标反而被无效”怎么回事?一起看商评委裁定书学习下:

关于第号“斟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对第号“斟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为“倒酒”,意思是“倒酒”。用于指定的33种“白酒”等商品,仅起直接描述作用,缺乏显著特征。

争议商标整体可以理解为“珍贵酒”,用于指定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容易被相关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等特点。

被申请人不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注册大量与其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需要无关的商标,其注册商标中有许多模仿、复制其他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总共申请了536个注册商标,远远超过了他们的业务需求。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斟”字、“酿”字百度词典释义打印件;2、含“斟”字商标的档案打印件;3、关于“斟酒”的相关介绍资料;4、被申请人贩卖商标的证明资料;5、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及相关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未在我委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黄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浓缩汁”。

由此可见,本案中“酿造”商标无效的原因不是因为缺乏显著性,不仅是因为商标特征容易造成混淆,也是因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是因为被申请人注册了700多个商标,其中太多类似于大牌品牌,不能出口

商标局与知识产权专家就打击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达成一致,倡导商标申请“为目的使用”,促进中国商标品牌健康发展。目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监控,严格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囤积等非正常申请。

这个事件也告诉我们,随着商标法的完善,恶意囤积和商标非正常注册不是长久之计,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是不可行的。我们鼓励“以使用为导向”的商标申请。在遵守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企业在创业之初就要根据合法的经营需要提前布局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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