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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其同意网上商标申请。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申请商标。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的,应当在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前提交网上用户注册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
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申请用户注册。
第四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应当通过网上商标申请系统,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至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之日为准。
第六条提交网上商标申请时,申请信息以商标局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商标局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存在错误。
第七条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应于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支付商标费用。如果付款失败,申请将被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关于书面申请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网上商标申请,但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除外。
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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